設立駐深代表機構
一、企業類型定義
香港企業在深圳設立的非人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常駐代表機構設立
二、設立條件
有符合登記要求的派出機構(派出機構合法設立,連續且正常經營);
有符合登記要求的駐在場所;
法律、行政法規以設立外國(地區)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前置許可要求的,須先取得許可後設立登記。
三、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
香港派出機構主體資格材料
商業登記證;
公司注冊證書;
周年申報表(成立未滿一年以所有D1、D3、R1表格代替)。
上述證件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。提供公證及加蓋“中國法津服務(香港)有限公司”公證文書轉遞專用章的證明書2份。
銀行資信證明原件1份(說明派出機構金融資産數量及往來情況評價)。
深圳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房地産租賃合同書原件2份,4點要求:
以派出機構名稱或深圳代表處代表姓名租用;
面積與申報的營業規模一緻;
用途爲辦公;
該合同經房屋租賃管理所登記(蓋合同登記專用章)。深圳代表機構代表人員的身份證、港澳居發來往内地通行證或護照、二寸彩照6張。
四、承辦流和
免費咨詢----根據指引準備登記材料----簽訂代理協議----工作協助----辦結移交。
五、承辦時限
1)非前置許可類: 10 個工作天完成。
2)含前置許可類: 40 個工作天完成。
六、承辦證照
行業主管部門——設産批準文件(無前置許可類免此項);
深圳市工商局——外國(地區)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;
深圳市工商局——首席代表、一般代表工作證(需本人親往簽名辦理);
深圳市公安局——公章、财務專用章、首席代表私章;
深圳市公安局——刻制印章登記卡;
深圳市技術監督局--—織機構代碼證書正本、副本、IC卡;
深圳市國家稅務局——國稅登記證正本、副本;
深圳市地方稅務局——地稅登記證正本、副本;
七、駐在期限
1)一般行業常駐代表機構批準駐在期限爲三年;
2)特殊行業常駐代表機構批準駐在期限以審批機關批準的爲準。
八、證照年檢
1)代表機構不實行年檢制度。外國(地區)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有效期限爲一年,期滿前需申請延期。2)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前,若需繼續駐要,經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可批準延長駐在期限三年。
注:前置許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((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))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必須先進行前置許可後才準予設立登記的項目,派出機構涉及經營下列項目,需經國務院或相關部委及該行業的主管部門批準後方準予設立登記,包括但不限于:境外航務公司,境外道路運輸企業,境外水路運輸企業,境外航空運輸企業,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,境外醫療救援組織,境外會計師事務所,境外律師事務所,境外旅遊公司,境外船舶檢驗機構,境外僑資外交金融機構,境外建築工程公司,境外保險公司等。
香港企業在深圳設立的非人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常駐代表機構設立
二、設立條件
有符合登記要求的派出機構(派出機構合法設立,連續且正常經營);
有符合登記要求的駐在場所;
法律、行政法規以設立外國(地區)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前置許可要求的,須先取得許可後設立登記。
三、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
香港派出機構主體資格材料
商業登記證;
公司注冊證書;
周年申報表(成立未滿一年以所有D1、D3、R1表格代替)。
上述證件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。提供公證及加蓋“中國法津服務(香港)有限公司”公證文書轉遞專用章的證明書2份。
銀行資信證明原件1份(說明派出機構金融資産數量及往來情況評價)。
深圳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房地産租賃合同書原件2份,4點要求:
以派出機構名稱或深圳代表處代表姓名租用;
面積與申報的營業規模一緻;
用途爲辦公;
該合同經房屋租賃管理所登記(蓋合同登記專用章)。深圳代表機構代表人員的身份證、港澳居發來往内地通行證或護照、二寸彩照6張。
四、承辦流和
免費咨詢----根據指引準備登記材料----簽訂代理協議----工作協助----辦結移交。
五、承辦時限
1)非前置許可類: 10 個工作天完成。
2)含前置許可類: 40 個工作天完成。
六、承辦證照
行業主管部門——設産批準文件(無前置許可類免此項);
深圳市工商局——外國(地區)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;
深圳市工商局——首席代表、一般代表工作證(需本人親往簽名辦理);
深圳市公安局——公章、财務專用章、首席代表私章;
深圳市公安局——刻制印章登記卡;
深圳市技術監督局--—織機構代碼證書正本、副本、IC卡;
深圳市國家稅務局——國稅登記證正本、副本;
深圳市地方稅務局——地稅登記證正本、副本;
七、駐在期限
1)一般行業常駐代表機構批準駐在期限爲三年;
2)特殊行業常駐代表機構批準駐在期限以審批機關批準的爲準。
八、證照年檢
1)代表機構不實行年檢制度。外國(地區)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有效期限爲一年,期滿前需申請延期。2)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前,若需繼續駐要,經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可批準延長駐在期限三年。
注:前置許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((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))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必須先進行前置許可後才準予設立登記的項目,派出機構涉及經營下列項目,需經國務院或相關部委及該行業的主管部門批準後方準予設立登記,包括但不限于:境外航務公司,境外道路運輸企業,境外水路運輸企業,境外航空運輸企業,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,境外醫療救援組織,境外會計師事務所,境外律師事務所,境外旅遊公司,境外船舶檢驗機構,境外僑資外交金融機構,境外建築工程公司,境外保險公司等。


